2005年6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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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在近期出台
据《法制日报》

  记者从北京举行的第六届国际临床肝脏移植研讨会上了解到,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在近期出台,该条例将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脑死亡首次被确定为死亡判断标准之一。
    6月3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研讨会上透露,即将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首次实行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判断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据专家介绍,人体脑死亡时,还会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认为还有生命存在,但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经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所以新条例中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摘除手术。
    该条例将遵循八大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知情同意原则、自主决定原则、非商业化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技术准入原则、依法行政原则。针对目前国内器官移植存在的买卖化倾向,黄洁夫特别强调了其中的非商业化原则:“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就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性原则,其中规定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钱财的行为等都应予以禁止;如果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有理由相信所涉及的器官已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那么应该停止参与此项器官移植程序;同时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黄洁夫说,在我国新制定的器官移植条例中引用了上述原则,而且明确规定,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作买卖。
    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实行器官移植技术准入制受到了器官移植界的普遍关注。据专家透露,近年来不少医疗机构在经济效益的驱使下盲目进行器官移植项目,有时一个地区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多达五六家,造成了争抢供体器官和病人的混乱状况。在新的条例中,只有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医疗设备和技术人员,并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机构才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黄洁夫肯定地表示,今后乡镇卫生院等级别的医疗机构将不能开展器官移植,“目前不会强行推行一个地区只确定一家医院进行器官移植的措施,但一定要引进准入制度,只允许有条件的医院来做。”
    据了解,去年我国完成的肝移植手术历史性地突破了2000例,已成为世界上的肝移植大国。但是,我国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30余年以来,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及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导致器官移植市场的无序竞争和器官移植的买卖化倾向。业内人士认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出台必将对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